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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球会名称:本会之名称为“深圳沙河高尔夫球会”以下简称“球会”。
2、 球会会址:球会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南山区白石路1号。
3、 球会体制 3.1球会为〈深圳沙河高而夫球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司)完全拥有,并由其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注册登记的中外合作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作粤深总字第200918号;“球会”在本会规内适用的部份,亦包括“公司”。 3.2 球会包含以下设施: (1) 18洞国际标准高尔夫球场 (2) 9洞灯光球场 (3) 综合练习场 (4) 会所 (5) 球会其它体育设施 (6) 会员寓所(仅供给钻石会员)
4、 定义和解释 4.1在本会规中的词句与球会细则一致,其余的除非内容另有规定和要求,否则一律适用下列词句的释义。 (1) 细则一指在当时有效的所有球会会规、细则、以及按会规第25条的要求和许可进行修改、删除、增加后的会规,包括细则以及所有其它有关球会规定。 (2) 中国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3) 球会一指深圳沙河高尔夫球会。 (4) 会所大楼一指在沙河地带建立之会所大楼。 (5) 球会地产一指整个球会场所,包括会所大楼、会员寓所、体育设施,球场以及其它场所。 (6) 委员会一指公司根据会规第23条规定所任命的各种委员会。 (7) 公司一指深圳沙河高尔夫球会有限公司。 (8) 球场一指由公司所拥有并由球会使用的27洞高尔夫球场。 (9) 香港一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10) 经理人一指任何由公司不时委任执行球会管理的人士。 (11) 办公室一指位于球会内的球会办公室。 (12) 职员一指公司及球会在球会内所雇之员工。 (13) 访客一指在球会内使用球会的各种设施设备的非会员人士,包括海外游人。 (14) 嘉宾一指由会员携带同来的人士。 (15) 缺席会员一指按会规第11条向公司申请成为缺席会员的会员。 (16) 设施一指球会所提拱的所有设施。 (17) 个人会员一指在球会注册个人会员,包括创始个人会员、创会个人会员、普通个人会员、钻石个人会员、都市个人会员、及球会不时推出的其他类别。 (18) 公司会员一指用在中国、香港或其它地区有效正式注册成立的任何类型的公司作为会籍申请人而获批准的会员。 (19) 提名人一指在球会注册的公司会员按会规第8条规定所提名的年满18岁的人士。 (20) 租约一指深圳市国土规化局与深圳沙河高尔夫球会有限公司之间的租期从1993年1月4日起至2034年1月4日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租约。 (21) 土地一指位于深圳湾面积为142.5万平方米的用于建造会所和高尔夫球场的土地。 (22) 入会费一指公司不时订立的按会员的不同类别所应交付的各类入会费用。 (23) 会员一指包括会规第7条所述的各种类别的会员 (24) 互惠球会一指与深圳沙河高尔夫球会有互惠协议的境外高尔夫球会或其他娱乐性会所,会员可按协议享有其各项设施。 (25) 球场监理员一指经理人雇用之在球会高尔夫球场上监督打球进程、协助和指导会员、嘉宾、访客在球场上适用的行为,管理球童工作和行为之工作人员。 (26) 专卖店一指经公司许可在会所大楼设立的商店,主要出售与高尔夫有关的附带设备和物品。 (27) 人士一指包括自然人、任何公司、合伙机构或其他形式之机构。 (28) 周末一指星期六及星期日。 (29) 公众假期一指中国及香港的法定公众假期。
4.2表示单数意义的词包含有复数意义,反之亦然;表示某种属性意义的词含有每一种属性;本会规涉及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有组织团体或非组织团体。 4.3标题仅供参考,不构成本会规的组成部分。 4.4本会规及其细则的解释权归球会和公司。任何与本会规及其细则内容的解释或意义有关的争议,均以球会或公司解释为准。球会或公司的解释将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有关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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