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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会规和细则 球会有权随时作出下述行为,而无须给予任何解释或理由,亦无须给予任何事前的通知: (1) 修改、取消或增加本会规所有或其中任何条款; (2) 制订细则或其他与会规所涉用的事务与球会有关的事务相关的规定。这些细则和规定应视为已被编入球会会规,并成为会规的一个组成部分。如这些细则和规定与会规本质意义上不一致,则以会规为准。 (3) 修改、取消或增加细则和其他规定的所有或其中的任何条款。球会制订(同样可随时进行修改、取消或增加)的所有会规、细则和规定将在本球会约束所有的会员、公司会员提名人、他们各自的配偶、子女和嘉宾及所有其他人仕;并将构成球会与会员之间、及会员与会员之间所签定的任何合约上的重要条款。
26、理事会 26.1球会将成立“理事会”代表各会员处理彼等与其球会之间的事宜,以及就任何有关球会之事宜向球会提出建议。该理事会按球会制定之程序成立。 26.2除理事会员外,球会可另委任其他委员会,以处理在本会会址举办高尔夫球或其他体育比赛及社交聚会和有关使用任何康乐或其他设施以及其他公司认为适当之其他事宜。 26.3由本条文所述的任何委员会提出之所有意见、建议及决定,纯属咨询性质。
27、通知 27.1球会要发放通知或其他文件给会员,可采用面交会员的方式或邮寄、邮资预付挂号信,传真的方式将通知或文件发到会员通讯地址。会员通讯地址是会员向球会提供的、用来接收球会发给会员的通知的地址。除了这些方式外,球会有权采用任何其它的、球会认为恰当的方式来发送通知或文件。 27.2每个会员的地址如有变动,该会员须书面通知球会。否则,球会按球会记录上的会员通讯地址发出之信件如被退回,也视为会员已接收处理。 27.3会员如要递交通知或其他文件给球会,可采用面交球会的方式、或用挂号邮寄、邮资预付邮寄、传真等方式将通知或文件送往目前球会办公室的注册地址或球会随时决定并知会会员的其它地址。如会员从国外邮寄通知给球会,须采用邮资预付的挂号空邮方式发送。 27.4由传真发出的任何通知应被视为于传迅时接收,但须在传真后24小时之内以预缴邮递向收件方寄出一份确认副本。
28、提供设施 球会有权随时变更、替换、撤销或终止提供任何球会现有的设施或服务,而无须给予任何解释或理由,亦无须给予事前的通知。
29、适用法律 本会规的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会员均同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非独家的管辖。 30、放弃 球会有权放弃执行本会规任何条款,或有权特许免责例外,但不影响会规的任何其它条款的效力其执行。
31、不可抗力 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其可包括战事、内乱、行政行动、政府征用、罢工、工厂停工、水灾、旱灾、饥荒、天然灾害、并为其连续6个月,以致令本会会址或本会设施全部或部分严重失用,或无法或法律上不适用的,则所有会员之会籍期限将视作失效,而所有球会会员将放弃其据本会规规定所有一切会籍权利。
32、语言 本会规采用中、英文书写。如中、英文本之间不符,则以中文版为准。
33、生效日期 本会规经修订后取代球会以前所有的会规,并将从2001年4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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